一、土地及厂房建设 第一条 兴办工业企业的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延续。 第二条 进入工业园区兴办企业一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医药、机械电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每亩年纳税在5万元以上。 第三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袁州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13.6万元/亩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同时,为支持企业发展,地方财政拨付部分土地出让金建立企业基本建设基金,落户工业园区的医药制造项目(医药外包装项目除外)和彬江特种机电产业基地的机械电子制造项目按9.6万元/亩拨付,落户工业园区其它项目: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内的一般项目按7.6万元/亩拨付、投资2-5亿元人民币的按8.6万元/亩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企业在投资合同规定时间内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应符合2011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的行业标准。 第五条 用地款的缴纳,在项目签订入园投资合同后,先预缴1万元/亩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转为土地出让金,投资方在取得用地红线图前应交清合同约定的用地款,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入园项目依照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投资商在取得用地红线图后,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规划设计经工业园区审定,在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下,自建厂房设施。涉及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从优。 第七条 投资商和承接方项目违约责任 1.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一项或多项指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以最低的一项为依据核定项目用地面积,多余的用地面积依法收回或按每亩13.6万元人民币补交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 2.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按项目用地区域商住土地评估价的两倍收取违约金;擅自转让土地的,工业园区有权解除项目投资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且按照3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违约处罚,地面附着物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后予以处置。 3.项目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实际投资占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6个月的,将收缴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项目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或厂房建成后未按规定时间投产闲置1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所交土地出让金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地面附着物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后予以处置。 5.项目因供地方原因按约定时间未能供地的,供地方应退还投资方所交全部用地款。 二、税收和企业发展基金 (一)工业企业 园区工业企业从合同约定投产年度次年起连续五年期间,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符合2011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的行业标准,且企业年度内纳税在5万元/亩以上,当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办法: 第一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分成部分前二年的100%、后三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括在上述支持范围之内。 第二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将地方分成部分前二年的50%、后三年的25%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其中医药制造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将地方分成部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三条 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二)流通企业 园区流通企业从合同约定投产年度次年起连续五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办法: 第一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建立企业发展扶助基金,用于企业发展。年度内增值税300万元以下部分,按地方分成部分的10%奖励;300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分成部分的15%奖励;500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分成部分的18%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分成部分的20%奖励。 第二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地方财政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建立企业发展扶助基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配套服务 第一条 工业园管委会和服务单位协助外商办理以下事宜: 1.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外商办理开业申报、验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工作。 2.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报批手续。 3.协助安装水、电、路、气、讯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进厂。 4.协助办理大宗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5.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6.协助搞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园区内的环境卫生及物业管理。 第二条 优化园区投资环境,给外商发放客商身份卡,严格执行检查备案、收费登记等制度。 第三条 入园企业的各类人员到我区落户、购房、子女入学和入托,均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四、其它 第一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投资的亿元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本办法由袁州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国家新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条 在袁州辖区内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高危项目如花爆厂,资源消耗型项目如水泥厂、煤矿、矿山开采等项目除外),均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