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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涉企收费“三零两减半”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袁州区医药工业园  更新时间:15-08-03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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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府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涉企收费 “三零两减半”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宜春市涉企收费“三零两减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直单位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中介组织对宜春经济开发区(以下均包含袁州医药园)企业的收费行为,打造快节奏、低成本、封闭式工业园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赶超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直涉及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收费的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三零两减半”的含义:“三零”是指:零收费:即今后市、区直单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经营性收费对园区企业实施零收取;零摊派:即市、区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拉广告、拉赞助、不得向企业搞摊派、搞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企业负担;零处罚:即除刑事案件、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检查外,任何单位未经市“双优”办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备案同意,不得入企检查。实行首查不罚,教育为主,限期整改;再查如确需处罚的,执法单位必须在下达处罚通知书前报市“双优”办备案,并严格按《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最低标准执行;“两减半”是指市、区直单位对企业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 “三零两减半”推行原则

  1、市、区两级联动。

  2、原未开征的收费项目或未收取的费用,不得开征和收取;国家、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

  3、原征收幅度低于文件规定幅度的按原来标准收取。

  第五条 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以下涉及的均为市、区两级单位)(1)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2)城管局:城市道路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占用城市绿地收费;(3)房管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4)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证工本费;(5)水利局: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6)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特种生产设备企业安全资格认可收费、锅炉压力容器证件发放收费;(7)林业局:义务植树绿化费;(8)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含正副本、外框);(9)气象局: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验检测费;(10)市工信委、区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1)公安局:治安收费;(12)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区文化教育局: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3)公路局:临时占用公路审批收费。(14)卫生局:卫生监测费;(15)环保局:职责内环境监测服务费和环评收费。

  第六条 减半收取的事业性费用。(1)物价局: 非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价格认证费;(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费、技工交流服务收费;(3)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费、白蚁防治费;(4)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收费、计量检定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图纸资料审查费、锅炉压力容器图检验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费;(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费、从业人员培训费;(6)安监局:劳动安全培训考核收费;(7)市城管局余土管理中心:建筑垃圾处置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8)市城管局环卫处:垃圾代运费;(9)交通运输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10)消防支队:培训收费。(11)气象局:建(构)筑物危化场所防雷设施常规检测费。

  第七条 减半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1)三鑫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费;(2)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费、土地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地籍档案收费;(3)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档案管理综合服务费;(4)市城市勘测设计院:勘察设计费;(5)建筑图纸审查机构:图纸审查费;(6)工商局:工商登记公告费、企业名称查询费、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查询费;(7)建材检测中心: 建材检测费;(8)消防协会: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9)公证部门:公证服务收费;(10)其它中介机构:工程监理费、司法鉴定收费、房屋评估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会(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收费,税务代理收费,税务防控系统技术维护收费,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11)房管局: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八条 市本级留成部分免予收取的行政性收费:(1)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先征后返还);(2)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

  第九条 保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工商局:年度检验费、营业执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3)残联: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4)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5)水利局:防洪保安基金;(6)房管局:房屋维修基金。

  第十条 房管局的房屋测量费、供电公司的供电安装和服务收费以及其他未列入此办法的收费,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宜春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意见》(宜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性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如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最低标准50%的,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两减半”后收费标准高于市委、市政府宜发〔2009〕3号文件的,按宜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成立宜春市“三零两减半”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龚建华任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肖伏芝,副市长黄建平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双优”办,办公室工作人员从财政、物价等部门抽调。主要负责核定收费项目、编制收费目录、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三零两减半”的企业,任何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三零两减半”规定收取费用、实施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违规擅自收取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对企业进行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批准擅自检查干扰企业的。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服务义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行政审批前擅自以行政手段通过中介组织、协会、学会等,实行强制服务而变相收费的。

  (六)违反“三零两减半”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三零两减半”收费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三零两减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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