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府发〔2016〕12号 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6〕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6〕15号)精神,袁州区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有偿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形成了《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有关资料时,要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调整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参照《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凡没有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有偿服务事项实施。 附件: 1.区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9项) 2.区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12项) 3.区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项) 2016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