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区文广新局 |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含营业性演出内容标准) | 无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15]]439号)第7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15]]439号)第14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审批过程中索要利益回报,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8号)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请人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局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 | 区文广新局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审批过程中索要利益回报,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请人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局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 | 区文广新局 |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 无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15]]439号)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审批过程中索要利益回报,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五条。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请人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局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文化艺术和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 | 区文广新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或者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 | 无 | 行政强制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第七条: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出版行政部门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印、录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 1.催告阶段责任:新闻出版部门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新闻传媒出版管理股(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新闻传媒出版管理股(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 相关责任人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