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文化积淀厚重,是革命老区、禅宗圣地、月亮之都。宜春历史上文华昌盛、人才辈出,物产丰饶,许多历史名人、当代名家在宜春都留下过珍贵的足印。为促进宜春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发展,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宜春的历史真实面貌,丰富档案馆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宜春市档案馆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收集和征集散落在单位、社会和个人手中,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不同时期特色档案资料。现将有关收集和征集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和征集范围 1.历代形成的圣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契约、票据、货币等实物或其复印件。 2.记述宜春市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包括部门志、年鉴)、族谱、家谱、村史、碑文、书画等资料。 3.反映宜春市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文字材料、照片等。 4.反映宜春市界域、地形、地质、河流、气象等自然环境的资料。 5.反映宜春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等历史资料。 6.建国前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及有关照片等。 7.反映宜春市建国后“土地改革”、“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时期形成的各种报刊、传单、像章、印章、旗帜、照片等有时代特征的实物。 8.建国前和建国后曾在宜春市生活过,在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获国家级以上荣誉的体坛明星、战斗英雄、劳模动模范等名人的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反映名人生平的自传、传记、回忆录;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及社会交往的文章、报告、演讲稿、信函、论文、著作、以及各种证书、证章、奖品等实物;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名人作品、成就的评论文章;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及名人的日记、书信、题词(字)等。 9.记述宜春市建国后曾获省部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的档案资料,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议文件、证书、产品发展历史等。 10.在宜春市重大活动中有关领导、著名人士发来的贺电、贺信、题词及在活动中发行的标志、纪念章、纪念币、邮票、首日封、纪念品等实物。 11.重点工程建设、危旧房改造拆迁中形成的新旧对比的照片、录像及反映宜春市县城及乡村面貌变迁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 12.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风民俗、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形成的有关文献。如:反映民风民俗的版画、年画、剪纸、手工艺品、文集、照片、塑像、标牌、匾额等;涉及传统戏曲、曲艺的行头、道具、脸谱、乐器、乐谱、戏单、唱片、磁带、光盘、照片、雕塑、绘画等;涉及传统体育的器械、游艺与竞技的玩具,杂技表演的道具、服饰、用具等;涉及传统美术的绘画、书法、雕塑作品、工艺品、图片等;涉及传统医药的各种典型药材、用具、医书药典等。 13.副省级以上领导人来我市视察工作的照片、录像、录音带、磁带、光盘、回忆录等。 14.其它散存在民间的具有历史性、价值性、参考性和具有纪念意义的珍贵实物等。 二、收集和征集时间 2016年5月1日-9月30日。 三、收集和征集方式 1.收集。各单位和个人对已有或在各系统内收集到的上述材料可先行分类整理,在编印目录后再一并送交市档案馆。也可以联系我馆共同整理后移交。 2.征集。对散存在社会上的上述材料,市档案馆将采取有偿征集和无偿捐赠两种方式进行。鼓励个人无偿捐赠,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实行有偿征集。捐赠个人或提供上述线索者请与市档案馆联系,经市档案馆鉴定后,其档案材料入馆保存。 3.寄存。对个人保存的特色档案,所有人不愿捐赠,家庭保管条件又不具备的,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签订寄存合同后,实行寄存代管服务。 四、收集和征集说明 1.凡收集或捐赠进宜春市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向档案馆捐赠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寄存档案,代管期间,利用寄存档案应征得所有人同意,市档案馆才可提供查阅利用,且档案馆需对寄存档案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2.对收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者,市档案局将对其进行表彰;对捐赠个人,根据其捐赠档案资料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收藏证书。 3.市档案馆根据各单位、个人捐赠、移交、寄存的各种实物档案建立名人档案专库,单独设立全宗;将认真登记、分类妥善保管、积极开展提供利用和陈列展览等工作。 征集热线:18907051186(杨春) 移交地点:宜春市档案局征集编研科(宜春市宜阳新区府北路19号) 宜春市档案局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