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性和跨乡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的全市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为优抚对象解 “三难”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拟定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指导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协调扶贫济困等经常性捐赠的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种慈善组织的有关工作。 (八)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十)承办全区国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二)承办全区国内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涉外收养儿童在我区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老年人、福利事业单位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四)负责乡镇(街道)、村(居)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街道)、村(居)道路、街巷的命名及标牌设立工作。承办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协助有关部门提出仲裁建议。 (十五)指导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养老机制和老年服务体系。 (十六)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