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和规章;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袁州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六)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区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的环境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负责全区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区环境监测网络。
(十)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教育部门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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