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区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区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的集镇规划审核;实施报省、市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承担报区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对耕地开发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确保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统一管理全区土地、地政和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工作;主管全区基准地价调整修证工作;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组织和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开展,负责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筹集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代表政府适时收购储备土地;拟定并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出租等;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市场,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资产的清查,核定处置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协助管理地勘成果、矿产资源含量和地质资料汇编;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和维护;协助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征收、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八)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参与监督和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估;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九)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责任;组织国家、省、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
(十)管理全区土地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监督各类测绘成果和区外组织、个人来区测绘的事项;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区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本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规费征收和监督管理;管理和使用财政拨给的各项资金。
(十二)负责涉及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三)直接行使对全区国土资源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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