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研究拟定我区发展煤炭工业行业的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全区煤炭资源,编制全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三)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安全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受托承办重、特大安全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电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并对从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审查工作。
(五)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监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发(取)证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考核发(取)证工作。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负责对全区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煤炭法》规定,负责全区煤炭行业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煤炭系统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负责全区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及年审工作。负责全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的征管工作。
(九)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和监察,并对生产企业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察。
(十)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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