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2、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审计监督区直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4、审计监督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审计监督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6、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统一部署,审计监督中央、省驻市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建设项目。
8、审计监督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9、审计监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组织实施对区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为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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