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人口、科技、资源和环保等专项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
(二)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区生产力政策的实施意见,并负责协调和监督,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三)组织制订环境保护、低碳节能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扶助老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以工代赈规划;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实行有效监控并组织农业资源的调查及动态监测。
(四)研究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发展规划和计划;申报和安排全区农业、林业水利等重大投资项目。
(五)组织编制全区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分析工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报批,核准和备案全区工业、农业及服务业投资项目。
(六)加强宏观调控,统筹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确定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平衡资金来源,引导固定资产的投向;提出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和报批工作,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地、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和乡村房地产计划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参与危房鉴定和工程招标、投标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加强能源管理,负责节能经济、低碳经济工作组织实施。
(八)承担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地方铁路项目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九)加强全区科技和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助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十)搞好全区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及时研究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态势和重大问题,并向区政府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综合协调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经济、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各项宏观调控目标的实施。
(十一)审批和上报全区重点外资贷款项目及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十二)研究提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人口、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好同经济发展的关系。
(十三)组织拟订全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流通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规范、管理产权交易行为。
(十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组织、协调、指导企业上市工作,研究企业上市有关政策。
(十六)组织编制全区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上级价格管理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区的实施;研究制定全区价格政策,执行价格政策,调控全区价格总水平。
(十八)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的控制目标和相应的调控对策;建立全区价格监督预测体系,进行价格动态分析、预测监测和报告工作;参与研究和协调与价格有关的其他调控工作。
(十九)负责制定和管理全区重要商品(包括农产品、工业品、交通、通讯、能源、房产、地产等商品)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和重要经营性收费,并对行政事业性和重要经营性收费实行许可证。
(二十)指导、监督全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仲裁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重大的价格纠纷及争议,负责衔接毗邻县、市的价格政策及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水平。
(二十一)根据上级要求提出涉外价格管理办法,协调处理进出口商品价格矛盾;组织、指导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全区范围内重大价格违法违纪案件,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价格申诉案件,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的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的服务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参与消费者协会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全区涉案物品(包括事故车物定损)价格鉴证,直接对区直单位的涉案物品(包括事故车物受损)进行价格鉴证;组织和指导对涉及面广,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调整进行调价前的可行性价格论证。
(二十三)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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