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府字〔201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彭绍文同志任袁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彭世华同志任袁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何文福同志任袁州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京芳华同志任宜春市中医院副院长; 李 文同志任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易艳萍同志任袁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钟秋洪同志任袁州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曾 斌同志任袁州区畜牧水产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彭世华同志的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何文福同志的袁州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易小海同志的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管委会主任职务; 肖志文同志的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平华同志的袁州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主任职务; 李绍明同志的袁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汪松林同志的袁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张来生同志的袁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袁晓军同志的宜春市中医院副院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邱晓波同志的袁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杨建明同志的袁州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黄明德同志的袁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王 媛同志的袁州区教育局副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朱利平同志的袁州区畜牧水产局副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邹绍林同志的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熊 兴同志的袁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邹 强同志的袁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邓林修同志的袁州区农业局副局长(正科)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许丛营同志的袁州区种子管理局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易传红同志的袁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易 军同志的袁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城东分局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刘卫平同志的袁州区司法局下浦司法所所长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 刘小军同志的袁州区人民政府珠三角招商联络处主任职务。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