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入卡”的精神,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
第一步: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套动力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步:申请。购机者本人, 须携带所购机具(安装机具除外),凭以下材料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2套。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
提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必须是购机者本人,对非购机者本人提出的申请,县级农机部门不得受理。严禁经销企业代办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三步:受理。县级农机部门按照购机者申请先后顺序,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按“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步:公示。县级农机部门将确定的补贴对象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五步:结算。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部门整理好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并至少每月报送县级财政部门1次。
第六步: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和发放意见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从政策实施开始,县级财政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资金兑付,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资金兑付。
第七步:归档。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农机购置补贴重要资料进行妥善保存,特别是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备查。